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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农村地区能源绿色转型发展,加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随着我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范围不断延伸,规模和体量不断增大,特别是有的生物天然气、沼气工程单体容量已达上万立方米,需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的规定,确保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安全。因此,结合我省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方面积累的一些成功经验,我省对此前的《条例》修改完善,促进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记者了解到,原《条例》共6章39条,修改后为6章37条,修改的内容主要在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农村能源建设的保障措施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等方面。
在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方面,《条例》明确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基本目标,即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农林废弃物等的资源化利用率,构建县域内城乡融合的多能互补体系。规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推广秸秆、薪柴等生物质的气化、液化、固化、炭化技术等农村能源技术,并要求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秸秆、薪柴资源丰富地区等区域开发利用农村能源。
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条例》要求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清洁低碳、生态宜居、因地制宜、多能融合、就近利用、安全可靠、惠民利民的原则,引导社会参与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开展节约农村能源的宣传,提倡低碳、节能的生活方式,鼓励充电业务运营商、新能源汽车企业等在村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等区域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同时,在新建、改扩建村镇集中居住区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益场所,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农业产业园、工业园区、商业区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人才队伍建设、科技创新、资金支持、惠农补贴等方面对农村能源建设的保障措施进行说明,着力推进农村能源产业发展。此外,《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要求加强对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建立应急预案,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加快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领域的应用。(记者 许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