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普洱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批极具典型性与代表性的环境资源案件,8月14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其中5件典型案例,涉及土地、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普洱辖区内澜沧江、李仙江流域的生态保护。统一环境资源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增强法律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拓宽法治宣传的载体和渠道,进一步提升普洱法院环境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案件一、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单位西盟某石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军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资料图)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被告单位西盟某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材公司)取得西盟县力所乡拉巴村大理岩采矿权。被告人杨某军系前述石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向矿区周边村民租用林地为开矿作准备。2019年至2020年间,杨某军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以石材公司名义开采前述大理岩矿,在开采过程中将土方、碎石顺山倾倒在集体林地上。2020年12月,该情况在开展森林疑似问题图斑核查中被西盟县林业和草原局发现,遂将线索移送西盟县森林公安局,杨某军于当日主动投案自首。经西盟县林业和草原局核实,毁坏林木地点位于西盟县力所乡0028林班00013小班,林地权属集体。经鉴定,石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3.3亩。
【裁判结果】
西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石材公司及被告人杨某军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将开采矿石产生的土方、碎石倾倒在集体林地上,非法占用林地23.3亩,擅自改变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杨某军具有的自首等具体情节,遂以被告单位石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或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二、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田某江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田某江与景东县锦屏镇某村民小组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景东县景屏镇川河附近地名为“新造地”鱼塘,面积39.32亩,租期5年。2021年2月底,田某江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租用挖机擅自采挖前述鱼塘内砂砾岩,并将开采的砂砾岩销售给董某某,非法牟取利益150000元。经鉴定,田某江非法开挖砂砾岩总方量13496.71m3,造成矿产资源损害数额944770元。
【裁判结果】
景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田某江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造成944770元的矿产资源损害,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并表示愿意对采挖的砂石进行回填,对其从轻处罚。遂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十五万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三、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澜沧江主干道腊撒河口段水产种质保护区水域,于禁渔期内使用自制“懒钩”非法捕捞野生丝尾鳠11尾,共计42.05公斤。同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在销售前述渔获物时被现场查获。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王某违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破坏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案涉渔获物共计价值5046元人民币。
【裁判结果】
思茅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澜沧江主干道腊撒河口段禁渔期和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行为破坏了水生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危害澜沧江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应当承担生态损失的侵权责任,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结合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责令被告人王某向澜沧江腊撒河口段增殖放流丝尾鳠2762尾、鲤鱼5760尾以修复生态。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按判决要求进行了相应的增殖放流,各方未上诉、抗诉,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四、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水务局不履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职责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主在采砂许可证到期后,擅自在澜沧江水系南干河非法采砂。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17日向被告某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李某主非法采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强辖区内河道监管。某县水务局于2019年6月29日书面回复称,因正在编制采砂规划暂停了采砂许可证办理和延期,并将辖区内采砂户的采砂许可证时间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2021年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李某主非法采砂的行为仍然持续至起诉前。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澜沧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县水务局作为县级河道主管机关,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及其采砂审批、监管职责。行政相对人李某主在采砂许可期限届满的情况下长期违法采砂,期间被告未立案处理,致使该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履行了一定的职责,但自延长的采砂许可期满后,至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时,李某主仍未停止采砂行为,违法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被告在违法人员多次、长期违法的情况下,仅采取通知停止违法,显然与行政相对人对其行为违法性的主观认知、违法行为的次数、持续时间等违法程度不匹配。被告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严格、全面履职,致使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被侵害。遂判决被告某县水务局对李某主非法采砂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案件五、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罗某发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底至2022年1月初,被告人罗某发使用其购买的一副弹簧扣,多次在景东县大朝山东镇黑蛇村罗家村民小组“杨发山”山林内狩猎(该区域属无量山、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别猎捕得赤麂1只(系“三有”动物)、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白鹇各1只。被告人罗某发还用棍棒将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豹猫打死。其将前述野生动物加工食用。2022年1月8日,被告人罗某发将捕获赤麂图片发到其小组的微信群。经群众举报,景东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罗某发立案查处,在民警到其家中开展调查时,其主动交出其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2支。景东县人民检察院就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鉴定,被告人罗某发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25500元。
【裁判结果】
景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某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2支,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3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1只,其行为触犯刑律,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遂结合被告人罗某发具有的自首等具体情节,以被告人罗某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作出判处,数罪并罚后,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判令其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二万五千五百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或抗诉,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网记者 沈浩 整理